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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新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7月有哪些新规
2022-10-12

7月新规来了,事关你的车子、票子和钱袋子,涉及企业经营、汽车、工资、个人安全等,每个人都要了解一下哦。那么2021年7月新规具体内容是什么?7月有哪些新规?下面八宝网小编带来介绍。

2021年7月新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机动车将实行 “一车一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方开具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一车一票”原则,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并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

另外,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二、机动车召回由安全召回扩至排放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产品召回将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包括以下情形: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的机动车将因排放被召回。

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条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全面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上传随车清单,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四、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度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认定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另外,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

五、保险公司部分高管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7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同时,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六、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七、保险公司部分高管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7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同时,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八、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整合为三类。

银保监会制定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统一了许可证记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同时,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办法》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许可证管理职责及要求。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证券市场禁入范围扩大分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

经中国证监会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7月19日起施行。

《规定》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类,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身份类禁入是指“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类禁入是指“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规定》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十、全国实施“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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